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运动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国际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自发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 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这是世界上消费者组织的雏形。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民间组织。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诞生。1914年,美国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到了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经历了最重要的发展时期。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这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团体联络组织。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即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一步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维权运动进入了新阶段。 为了纪念肯尼迪提出的四项基本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